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3-00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辞职事项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蔡后伟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郭溟鹏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蔡后伟先生和郭溟鹏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分别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务,辞职后,蔡后伟先生和郭溟鹏先生仍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蔡后伟先生和郭溟鹏先生上述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
日即 2025 年 1 月 20 日止。根据《公司法》《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蔡后伟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故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之前,蔡后伟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后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郭溟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咨询公司持股比例为 3.01%。
蔡后伟先生和郭溟鹏先生自担任公司监事以来,认真履行监事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事项
鉴于蔡后伟先生及郭溟鹏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赵子安先生提名,公司监事会
同意提名郝丹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于 2023 年 3月 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补选姜自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与公司其他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工会联合会《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决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蔡后伟先生关于辞任公司监事的辞呈;
2、郭溟鹏先生关于辞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辞呈;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工会联合会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决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7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郝丹丹女士,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
业于天津科技大学财务管理专业。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职于公司
财务部出纳、北京安达维尔机械维修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室出纳;2015 年 1 月至2020 年 1 月,历任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设公司”)财务室会计、财务室主管;2020 年 1 月至今,任航设公司财务部核算室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郝丹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推荐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姜自学先生,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
业于河北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7 年 7 月至 2022 年 10 月,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石家庄分所)项目经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主管、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主管,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公司审计部审计
专员,2023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审计部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姜自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推荐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