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0-108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 19 号 5 幢三层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子安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21,744,8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10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21,729,15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7.9046%。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21,74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1%;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21,74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1%;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中茂事务所郝京梅律师、韩旭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