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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安达维尔: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0-106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事项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娴女士及职工代表监事王隽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刘娴女士和王隽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分别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务,辞职后,刘娴女士和王隽女士仍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娴
女士和王隽女士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即 2022 年 1 月 23 日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娴女士和王隽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娴女士通过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咨询公司持股比例为 0.8172%,王隽女士通过咨询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咨询公司持股比例为 2.7130%。
二、关于补选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事项

  鉴于刘娴女士和王隽女士辞任监事后将导致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为了保证监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赵子安先生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蔡后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于 2020 年12 月 10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鉴于郭溟鹏先生此前担任过公司监事,具备相关监事任职经验,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补选郭溟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与公司其他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任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一致,郭溟鹏先生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离任至今,
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未发生违反其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刘娴女士和王隽女士自担任公司监事以来,认真履行监事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蔡后伟先生,199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民
航大学,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先后任职于北京安达维尔机械维修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运营管理部、北京安
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09 月 11 日任公司运营
管理部副经理;2019 年 9 月 12 日至今任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副经理。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蔡后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郭溟鹏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2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至 2019 年 6 月,在
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任职;2019 年 7 月至今在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任
职,现任总务部经理;2016 年 2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任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郭溟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通过咨询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其在咨询公司持股比例为 3.0053%),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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