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6.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3,327,500.00股的0.58%。本次激励计划不预留股份。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0元/股。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释义......................................................... 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9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0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1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四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9
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0
第十六章附则...................................................... 32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达维尔、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
限制性股票 指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
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获
得限制性股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限售期 指 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
解除限售期 指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7人,包括: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