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18-045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7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2018年5月10日为授予日,以8.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1.7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6、2018年6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关于调整情况的说明
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蒋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利,不缴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全部认购款项,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0股。
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胡伟锋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失去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其未能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18年5月1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内容一致。
鉴于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及离职的原因,公司对本次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及其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3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5万股调整为138万股,前述激励对象蒋平、胡伟锋合计未认
购的3.7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蒋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利;激励对象胡伟锋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自动失去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格,2人合计未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7,500股,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5万股调整为138万股。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蒋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利,不缴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全部认购款项,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0股;激励对象胡伟锋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失去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其未能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18年5月1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内容一致。
鉴于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及离职的原因,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6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5万股调整为138万股。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1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