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18-037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7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5月9日实施了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
司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8,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5.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5股,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鉴于拟激励对象俞志兴、王晶由于个人原因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需要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1)派息后
P=P0-V=13.25-0.5=12.7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P=P0÷(1+n)=12.75÷(1+0.5)=8.5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1)激励对象的调整
鉴于拟激励对象俞志兴、王晶由于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其余激励对象保持不变,激励对象由67人调整为65人。
(2)授予数量的调整
调整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由于取消拟激励对象俞志兴、
王晶获授限制性股票(2人合计拟授予5.5万股),调整后为94.5万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Q=Q0×(1+n)=94.5×(1+0.5)=141.75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且部
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且部分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而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对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
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