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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9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9-23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Andawel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1层111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9月1日
 
1-1-2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赵子安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1-1-4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
(二)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常都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常都喜(董事)承诺: 
1-1-5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并且,本人于2016年3月25日认购的120万股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即2016年3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1-1-6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
2、乔少杰、雷录年、孙艳玲、李小会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乔少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雷录年(董事兼副总经
理)、孙艳玲(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小会(总经理助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1-1-7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刘浩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刘浩东(监事会主席)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