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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

日15:00~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6号,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志华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6人,代表股份75179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50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57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9%。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国信证券保荐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为保持公司良好的信用,优良的融资环境,保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及时需求,同意2018年度公司在 1 亿元(含本数)额度范围内与相关银行开展申请授信及融资业务,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体额度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授信及融资额度。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本议案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95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9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30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4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3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29%;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64%。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现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长根据 2018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64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

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64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64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64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公司(指母公司)

实现净利润100,445,028.5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044,502.86元,加上年

结转未分配利润239,406,765.97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4,807,291.70

元。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统筹考虑公司资金使用情况,拟定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7,000,000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8股,共计转增98,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8,000,000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64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

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48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47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

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5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曹寅超】回避表决,同意72174876股,占出席会

议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

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56%。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调整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使用期限为自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17年12月6日)起 12 个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17487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弃权

3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4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21%;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