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沂市大桥东路189 号;邮编: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沂市珠江路 18 号;邮编:
221416。 221416。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保;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有一票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