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3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苏州国发”)共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2,049,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13%。
2、苏州国发因基金到期减持及自身资金需求原因,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048,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00%,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其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公司股东苏州国发《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苏州国发持有公司股份 2,049,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1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票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合计不超过 2,048,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00%。若公司于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5、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21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苏州国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苏州国发承诺: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5)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6)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苏州国发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苏州国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苏州国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苏州国发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苏州国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国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