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1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泉为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梳理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立足于
推广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新材料,大力 高效清洁能源行业,以先进技术和创新 开发城市矿产,发展科技产业,专注于 能力为驱动,以解决客户诉求为己任, 低碳、环保、再生高分子材料及高分子 积极推动产品降本增效,致力于成为全
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 球领先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制造商和清洁
务。 能源服务商,为社会提供性能卓越的新
能源产品和优质服务,以实现股东投资
增值,创造低碳、环保、绿色的社会价
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东莞市永绿实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高国亮、东莞 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 限公司、东莞市道滘文喜投资中心(普文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祥 通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熹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 司、高国亮、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东莞市祥熹电子有限公司,发起人司、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 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人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认购股份 持股
下: 序 发起人姓名 数(万 比例
号 股) (%)
序 认购股份 持股
号 发起人姓名 数(万 比例 东莞市永绿实
股) (%) 1 业投资有限公 4100.00 65.60
东莞市永绿实 司
1 业投资有限公 4100.00 65.60 2 东莞红土创业 793.75 12.70
司 投资有限公司
2 东莞红土创业 793.75 12.70 东莞市道滘文
投资有限公司 3 喜投资中心 604.17 9.67
东莞市道滘文 (普通合伙)
3 喜投资中心 604.17 9.67 深圳市创新投
(有限合伙) 4 资集团有限公 257.50 4.12
深圳市创新投 司
4 资集团有限公 257.50 4.12 5 高国亮 200.00 3.20
司 广东红土创业
5 高国亮 200.00 3.20 6 投资有限公司 198.75 3.18
6 广东红土创业 198.75 3.18 7 东莞市祥熹电 95.83 1.53
投资有限公司 子有限公司
7 东莞市祥熹电 95.83 1.53 合计 6250.00 100
子有限公司
注:1、东莞市道滘文喜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已更
合计 6250.00 100 名为长兴文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东莞市永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广东国立
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 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
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 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 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责; 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报酬;
的职务;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 务;
其他报酬; (五)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
务; 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定的其他情形。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 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 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户; 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
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 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式向其提供资金;
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款向其提供资金;
定的其他情形。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
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