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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5 深市 凯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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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凯伦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为 9 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44,800 股,占回购前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 0.06%。回购价格为 5.79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89,922,028 股减少至 389,677,228
股。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7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调整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并同意以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54名激励对象授予 19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6、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
意见书》。

    11、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9,600股。

    2、根据《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合格(B)、需改进(C)和不合格(D)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合格(B)  需改进(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9        0.5          0            0

    2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解锁期全部解锁的条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50%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共计50,4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4,800股。

    3、根据《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增发、配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综上所述,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审议本事项期间,公司于2021年4月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工作,以总股本170,752,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451,200元,转增136,601,600股,转增后股本为307,353,600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36,000*(1+0.8)=244,800股。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综上所述,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审议本事项期间,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
人民币(含税)。于 2020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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