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00.16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1.07元/股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6月4日为授予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概述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4日
3、首次授予价格:11.07元/股
4、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闫江 副总经理、董事 10.80 1.70% 0.03%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489.36 76.96% 1.59%
务)骨干(135 人)
预留 135.72 21.34% 0.44%
合计 635.88 100.00% 2.0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因股权分布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5、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期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40%
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期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 一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二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三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期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 一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二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业绩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5%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合格(B) 需改进(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 0.5 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殷俊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70,752,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451,200元,转增136,601,600股,转增后股本为307,353,600股。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4月30日。鉴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由于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161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1人调整为13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14.60万股调整为500.16万股。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0万股调整为635.8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314.60万股调整为500.16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由75.40万股调整为135.7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