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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3 深市 英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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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可瑞: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2-02-23

英可瑞: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00.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8027%。其中,首次授予 480.273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439%,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456%;预留授予 119.726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588%,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54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17.37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6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2
目录 ......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2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26
第十三章 附则......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英可瑞、公司        指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了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60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尹伟先生。尹伟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括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邓琥先生、刘文锋先生。邓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文锋先生现任公司董事、电源事业部总经理,均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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