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经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2019年5月17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15:00至2019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楼公司大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股东9人,代表股份70,103,6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311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0,100,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307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7,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4,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
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7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冰、李晓嫚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