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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3 深市 英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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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
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77栋二、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创业板
投资风
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合计
不超过1,416.67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
过55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
集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
相应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5,666.67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月【】日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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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
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
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
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
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
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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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
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
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
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邓
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
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
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
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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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
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为准,下同)时,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尽快促使公司股价恢复至每股净资产及以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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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出现上述措施启动情形,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在公司无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于上述情形发生后启动下列稳定股
价的措施:
1、公司股份回购
(1)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回购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
(2)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平
均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
格区间。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
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①公司单次回购总
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②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2%,如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股份回购方式
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5)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于措施启动
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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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制
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6)股份回购的中止
自股份回购方案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