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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2 深市 永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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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3

永福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福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2. 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3 日作为授予日,向 2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4.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0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5.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予以相应的调整。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度权益
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2,104,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实施完毕,现将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12.08-0.1=11.98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故而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2.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之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5. 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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