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1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条目 原章程内容 现修改内容
(修改后)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十一条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照《公司法》及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照《公司法》及
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以“为 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以“让
社会创造精品,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 电力更清洁、更智慧”为使命,秉承
第十二条 工创造幸福”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 “客户至上、创新共赢”的核心价值
诚信服务、不断追求、和谐共进”的核 观,努力实现“成为国际知名的电力能
心价值观,努力实现“以创新为驱动的 源综合服务商”的企业愿景。
国际知名电力工程公司”的战略目标。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行股份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有的股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或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第二十九条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售出
后售出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第三十八条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指上市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