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永福股份 证券代码:30071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2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情况 ...... 7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 11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12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3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4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5
(一)备查文件......15
(二)咨询方式......15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永福股份: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永福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
15.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6. 《业务办理指南》:指《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17. 《公司章程》:指《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福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对永福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福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1 年 1 月 22日至 2021 年 1月 31日,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5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
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3 日作为授予日,向 2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永福股份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永福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 量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林一文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30.00 3.59% 0.16%
王劲军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40% 0.11%
宋发兴 中国 副总经理 17.00 2.04% 0.09%
钱有武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40% 0.11%
刘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总 20.00 2.40% 0.11%
工程师
卢庆议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20.00 2.40% 0.11%
书、工会主席
张善传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 2.40% 0.11%
罗志青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40% 0.11%
卓秀者 中国 副总经理、副总工程 13.00 1.56% 0.07%
师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54.50 78.43% 3.59%
(273 人)
合计(282 人) 834.50 100% 4.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08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