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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25-007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和前期进展概述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不低于12亿元,公司总投资额不超过3,152万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西安广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智控”),作为公司西安产业基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广哈智控已完成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

  具体内容详见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哈智控与西安广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数科技”)、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广电计量”)、西安运通智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智科”)、陕西海通天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天线”)联合竞得GX3-41-3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799.98元,总价为4,100万元,并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联合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交易事项已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广数科技、西安广电计量、运通智科、海通天线、广哈智控(联合体)

  (一)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GX3-41-31-1,宗地总面积51,251.4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51,251.4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西安高新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高新区细柳街道纬三十四路以北、经四十路以东、纬三十二路以南、经三十八路以西。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3.出让人同意在2025年3月1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4.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5.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总价为41,000,000元,每平方米799.98元。

  6.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10,000,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7.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1,129,323,130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22,035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2.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
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总建筑面积164,03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128,128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35,91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小于2.5;建筑系数不小于40%;绿地率不大于15%。

  3.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5年9月10日之前开工,在2028年9月9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如果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双方同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税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5.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6.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

  公司及相关方将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建设过程中可能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