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22-022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情况的变化,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和完善,及对章程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相应的修订,并授权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依据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参照《上市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指引(2022
第二条 公司由广州广哈通信有限公司按 公司由广州广哈通信有限公司按 年修订)》
照整体变更方式在广州市工商行政 照整体变更方式在广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 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1016184278582 914401016184278582。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根据公司
第七条 代表人。 代表人。 经营需要
进行调整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参照《上市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 指引(2022
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年修订)》
本: 本:
第二十 (一)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条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参照《上市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指引(202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年修订)》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第二十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参照《上市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公司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指引(2022
式; 其他方式进行。 年修订)》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条 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依据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表述更明
晰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六条 决议同意。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参照《上市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公司章程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指引(2022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年修订)》
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证券。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依据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