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 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
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 路 968号嘉地中 心 23-25 层 邮编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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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6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6
三、 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2
四、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具体情况 ......27
五、 结论意见 ......29
第三节 签署页 ......3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草案)》
《2019年实施考核办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年限制性股票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稿)》
《2020年实施考核办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法(修订稿)》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1年股票期权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2021年实施考核办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法》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19 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2020 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的期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精研科技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精研科技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20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19 年和 2020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2021 年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统称为“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等相关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精研科技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研科技为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9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英由于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明东、朱雪华、华克畅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42 万股调整为 66.43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对象由 83 人调整为 79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01 万股调整为
75.8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43 万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