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中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行为有明确规定的,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遵守;无明确规定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照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产生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数量的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
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在计算本办法
的减持比例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
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