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研科技”)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32.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
贴公告公示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20 年 6 月2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77 人调
整为 76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4 万股调整为 23.3064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2062 万股调整为 19.1126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0、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51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为 4.1938 万
股,本次实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4.1938 万股。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认授予日为 2020 年 10月 2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9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4.1938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 32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记完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除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