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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4

精研科技: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8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研科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7 月 3 日为授予日,以 44.84 元/股的价格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0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6、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之前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认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3 日,
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0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3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19.2062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 77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4.8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除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7,800 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3,200 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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