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 11 名。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 11.08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42 万股调整为 66.43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3 人调整为
79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01 万股调整为 75.87 万股,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43 万股调整为 64.29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3.52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2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
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6 日,
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 年 8 月 23 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08 万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 名。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6.47 元/股。
5、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预留部分 占预留部分限 占目前公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11 人) 11.08 100% 0.12%
合计 11.08 100% 0.1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8、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激励计划规定在解除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9、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500 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