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预留授予部分的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余
预留授予部分 7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X≧80,可按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的 100%归属。上述 7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拟归属的 7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7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30.60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