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5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 号)同意,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2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085,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081,550,174.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划转至公司为本次发行所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容诚 验字
[2023]215Z004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或“子公司”)和中信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相关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截止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
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存放余额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 89010078801000007917 1,082,507,185.21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 89010078801700008261 -
3 兴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 206690100100194765 -
4 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398899991013000292254 -
合计 - 1,082,507,185.21
注:
1、序号 2、3、4 募集资金专户系子公司聚灿宿迁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2、上表中专户存放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及增值税所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聚灿宿迁为甲方二,合称“甲方”,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监管协议》约定上述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的 Mini/Micro LED 芯片研发及制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涉及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及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除上述约定外,《监管协议》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琳、张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付款后,乙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支付信息中备注的用途是否为募投项目),若发现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一致将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