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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0

聚灿光电: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4 月 29 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
事会确定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7.5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9、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另外,公司依据归属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0.8、1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0.5;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44 万股。

  四、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由于 4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0.8、1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0.5,同意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44 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3.4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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