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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5

聚灿光电: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5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公司因申请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子公司聚灿光电(宿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与国泰君安、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聚灿宿迁与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5号),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46,6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05元,募集资金总额
701,550,160.8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94,335,066.66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0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0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石路支行    546976056468          283.59

  注:截至披露日,公司尚有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未归还。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其子公司聚灿宿迁(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实际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石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下属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46976056468,截止 2022 年 8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83.59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高光效 LED 芯片扩产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48,715.25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林琳、张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付款后,乙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支付信息中备注的用途是否为募投项目),若发现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一致将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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