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8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部分中国台湾籍员工,主要系公司中国台湾籍激励对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中国台湾籍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
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