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日内;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子女、兄弟姐妹;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
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
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
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
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