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6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手续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由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000553774401L。 91320000553774401L。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
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
其责任的大小,给与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
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予以处理。
原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