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限激励对象名单》、《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限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限激励对象名单》中,除 2 名离职、1 名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
对象的资格(高利先生因 2021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其余 18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
在《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限激励对象名单》中,除 1 名离职人员外,其余 20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 20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8.5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手续,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手续。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