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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聚灿光电: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12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或“聚灿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13 民终 2627 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聚灿宿迁与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及受理机构

  原告: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案件背景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聚灿宿迁与派瑞公司签订《QB-5000/1.6 型氢回收 PSA
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由派瑞公司承包聚灿宿迁的氢气站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聚灿宿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预付款共计7,497,000元人民币。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聚灿宿迁多次就合同效力等问题与派瑞公司
进行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聚灿宿迁认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派瑞公
司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工程总承包资质而承揽工程设计和总承包业务,且对方承揽的化学化工(环保)工程分包业务也超越其专业分包资质范围(包括专业范围以及单项合同金额要求),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5)项、《建筑法》第 13 条、第 15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派瑞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超越其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与聚灿宿迁签订相关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取得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派瑞公司返还聚灿宿迁预付款 7,497,000元。

  派瑞公司认为其履行了部分义务,聚灿宿迁应对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故在执行上述判决后,提请法院判决聚灿宿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日、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三)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聚灿公司赔偿派瑞公司因《QB-5000/1.6型氢回收 PSA 装置采购合同》无效给派瑞公司造成的损失 7,242,200 元、积压
设备场地占用费 594,000 元、律师费 300,000 元,合计 8,136,200 元,一、二审
诉讼费用由聚灿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苏 13 民终 2627 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 1302 民初 4792 号民事
判决;

  二、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1,621,582.4 元;

  三、驳回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0,3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5,334 元,由中船(邯
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0,940 元,由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负担 24,39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0,334 元,由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0,940 元,由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负担 19,394 元。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项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该案为终审判决,诉讼结果明确,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苏13民终2627号。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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