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106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6:00 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由潘华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全体董事同意豁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期限,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潘华荣先生
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潘华荣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三年。各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 选举潘华荣先生、孙永杰先生、徐英盖先生、朱火生先生任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潘华荣先生担任召集人;
潘华荣先生且担任召集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孙永杰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徐英盖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朱火生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选举黄荷暑女士、孙永杰先生、苏侃先生、朱火生先生任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黄荷暑女士担任召集人;
黄荷暑女士且担任召集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孙永杰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苏 侃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朱火生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选举朱火生先生、潘华荣先生、苏侃先生、黄荷暑女士任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朱火生先生担任召集人;
朱火生先生且担任召集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潘华荣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苏 侃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黄荷暑女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选举苏侃先生、徐英盖先生、秦臻先生、黄荷暑女士任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苏侃先生担任召集人。
苏 侃先生且担任召集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徐英盖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秦 臻先生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黄荷暑女士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人员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潘华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卓昌正先生、程飞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任期三年。以上人员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卓昌正先生任副总经理,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程飞龙先生任副总经理,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陆 叶女士任财务总监,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程飞龙先生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程飞龙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郭恺悦女士任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郭恺悦女士简历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潘华荣先生,1969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潘华荣曾任
金谷包装董事长兼总经理、鑫谷光电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聚灿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潘华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1,803,321股,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5%以上股东兼董事孙永杰先生系表兄弟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专门委员会其他成员简历
孙永杰先生,1993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孙永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400,000股,与公司董事长潘华荣先生系表兄弟关系,与其他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徐英盖先生,1989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湖州比德弗高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悦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博达光电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潜龙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徐英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15,271股,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秦 臻先生,1984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新华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职位、中海地产(青岛)公司工程管理职位、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职位、阳光城集团上海分公司土地投资职位、上海文臻丛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今,任上海小林投资有限公司营运总监;2018 年 12 月至今,任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秦臻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苏侃先生,1976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
任安达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安永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经理、惠普中国
有限公司经理,上海元路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 年 1 月至今,任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苏侃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苏侃先生已按照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朱火生先生,1966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华信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智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公告日,朱火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