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编号:2018-143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以下简称“会议”)2018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0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2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审核情况的说明》。
4、2018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为2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05.50万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101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249.00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为2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05.50万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101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249.00万份。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