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郭青红 吴颖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