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0-050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4 月 17 日,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就修订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背景
为更好的发挥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的激励约束作用,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结合市场环境相关因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修订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要求,并修改了同行业对标企业。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了第七章中关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除下述修订内容外,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前: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至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 入增长率不低于 5%;
限售期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或者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40%
或者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
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 年
第二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 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限售期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或 2020-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或者 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
润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 年
第三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 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限售期 个月后至48个月内 或 2020-2022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或者 2020-2022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
润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天汽模、祥鑫科技、成飞集成、合力科技。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修订后: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至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 入增长率不低于 5%;
限售期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或者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40%
或者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
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正数。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 年
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二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 或 2020-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限售期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或者 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
润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
正数。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 年
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三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 或 2020-2022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限售期 个月后至48个月内 或者 2020-2022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
润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
正数。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2020-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计算方式为:(2020-2021年算术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2019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1;
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计算方式为:(2020-2022年算术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2019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1。
选取的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天汽模、祥鑫科技、合力科技、华达科技。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业务不具有可比性,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收购资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则应剔除该等事项对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针对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
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条之“(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改,有利于公司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相关内容的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能够更好的实现激励目的,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员工的积极性,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本次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修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