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07 深市 威唐工业


首页 公告 威唐工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威唐工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9-01-04


公司简称:威唐工业              公司代码:300707                公告编号:2018-087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万股至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2%至0.64%;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市场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按照回购价格上限2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0,000股至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2%至0.6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间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00万股。

  (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加1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100万股。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80,007,318    50.90%    81,007,318    51.5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7,192,682    49.10%    76,192,682    48.47%
三、总股本                      157,200,000      100%    157,200,000      100%
  (2)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100万股,公司总股本减少100万股。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80,007,318    50.90%    80,007,318    51.2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7,192,682    49.10%    76,192,682    48.78%
三、总股本                      157,200,000      100%    156,200,000  100.00%
  8、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822,465,138.0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34,390,930.81元,流动资产为554,427,516.08元。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2,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43%、3.15%、3.61%。

  根据目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
条件。

  9、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10、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张锡亮先生,提议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董事长张锡亮先生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董事长张锡亮先生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公司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关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如遇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7)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8)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9)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终止事宜,公司如终止回购预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且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债权人通知安排: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3、回购股份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将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3)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4)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5)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6)公司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应对上述风险的措施: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