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 45 号公司 20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召国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7,522,550股,
所持股份67,11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所持股份4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5名,合计代表股份422,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名,所代表的股份1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合计代表股份4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2、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189,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68%;反对3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189,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68%;反对3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89,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909%;反对33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任召国先生、王桂强先生、王先羽先生由于为本次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246,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袁晓琳、岑梓彬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