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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创源股份: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宋彦玲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乐晓燕女士、王文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监事会主席:宋彦玲女士

    非职工代表监事:宋彦玲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乐晓燕女士、王文婷女士

    非职工代表监事宋彦玲女士及职工代表监事乐晓燕女士、王文婷女士(相关人员简历见附件)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以上人员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附件:

                    简 历

    1、宋彦玲女士:女,1972 年 8 月生,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宁波德威会
计师事务所基建审计部项目经理,北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二部,宁波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监事,现任宁波文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部长,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彦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宋彦玲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乐晓燕女士:女,1983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宁波成路纸品制造
有限公司公司出纳、应付会计、资金会计、资金主管,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资金主管;现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财务管理部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乐晓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乐晓燕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王文婷女士:女,1985 年 11 月生,本科学历。历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设计师,宁波创源文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现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运营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文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王文婷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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