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监事并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先后召开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公司已完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相关人员简历见附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董事长:任召国先生
副董事长:蒋建峰先生
非独立董事:任召国先生、蒋建峰先生、邓建军先生、叶晋盛先生、华天先生、陆振波先生
独立董事:颜乾先生、马少龙先生、谢作诗先生
新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相关决议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蒋建峰先生、叶晋盛先生、华天先生、陆振波先生均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蒋建峰先生、叶晋盛先生、华天先生、陆振波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蒋建峰先生、叶晋盛先生、华天先生、陆振波先生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促进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更好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公司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成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调整后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委员会名称 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 谢作诗、蒋建峰、颜乾 谢作诗
审计委员会 颜乾、华天、谢作诗 颜乾
战略委员会 任召国、叶晋盛、谢作诗 任召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颜乾、陆振波、马少龙 颜乾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监事会主席:宋彦玲女士
非职工代表监事:宋彦玲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乐晓燕女士、张晶女士
非职工代表监事宋彦玲女士(简历见附件)任期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宋彦玲女士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宋彦玲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宋彦玲女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原非独立董事柴孝海先生、王先羽先生、陈嘉先生、刘晨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后,柴孝海先生、王先羽先生、陈嘉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晨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柴孝海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3,071,500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 1.68%;王先羽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6,730 股(其中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待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2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0.01%;陈嘉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6,730 股(其中持有公司股权激励待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2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0.01%;刘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原非职工代表监事秦再明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秦再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 0.01%。
柴孝海先生、王先羽先生、陈嘉先生、刘晨先生和秦再明先生原任期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离任董事、监事职务后,在原任期内将继
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同时,王先羽先生和陈嘉先生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程序进行注销。
柴孝海先生、王先羽先生、陈嘉先生、刘晨先生和秦再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附件:
简 历
1、蒋建峰先生,男,1977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历任宁波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建设处副处长、建设处处长、建设交通处正处长级、流动人口督查调研处处长,宁波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蒋建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蒋建峰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叶晋盛先生,男,1978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中级经济师,历任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助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产业发展部经理、资产审计部经理,现任宁波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叶晋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叶晋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华天先生,男,1979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宁
波两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金融管理部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华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华天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陆振波先生,男,1983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主管,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现任宁波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陆振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陆振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5、宋彦玲女士,女,1972 年 8 月生,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宁波德威会
计师事务所基建审计部项目经理,北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二部,宁波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监事,现任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彦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选举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宋彦玲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