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宇
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 19,845.67 万元置换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前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 19,802.45 万元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3.2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4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11,117,97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0.95 元,共计募集资
金 899,999,995.3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245,283.02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95,754,712.28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696,617.19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94,058,095.0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75 号)。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和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281 号),
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 19,802.45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9,802.45 万元。募投项目预先投入情
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实 拟置换金额
资金 际投入金额
年产 3,550 吨原料药等项目 60,120.00 33,655.00 17,286.48 17,286.48
年产 1,000 吨沙坦主环等 19 34,450.00 25,745.00 686.64 686.64
个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
年产 670 吨艾瑞昔布呋喃酮 12,000.00 10,600.00 1,829.33 1,829.33
等 6 个医药中间体技改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 计 126,570.00 90,000.00 19,802.45 19,802.4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43.22
万元,本次拟一并置换。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 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 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 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9,845.6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9,802.45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3.2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上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9,845.6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9,802.45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3.22 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天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天宇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845.6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9,802.45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3.22 万元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