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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召开

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

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年 3月 8 日至 2018年 3月 1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8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并于2018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4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12.3万股限制性股

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邱庆文、王建华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0

名调整为168名。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213.6万股调整为212.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2万

股调整为16.5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

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