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8,000 万股为基数,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基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若实施,公司总股本将发生变化,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形成相关变更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参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签署相关文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等。
2、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
特此公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南阳森霸光电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南阳森霸光电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000776548858N。 91410000776548858N。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 27,000 万元, 投 资总 额 为人 民 币
3,0145.6704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7,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 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
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情形。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销。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担连带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务承担连带责任。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控制公司 5%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