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0 证券简称:岱勒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8
债券代码:123024 债券简称:岱勒转债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4、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2 年净利润达到3,000 万元或 2022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3 年净利润达到6,000 万元或 2023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6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4年净利润达到10,000万元或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100%
注:1.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后续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年度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年度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3 年净利润达到6,000 万元或 2023年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4年净利润达到10,000万元或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100%
注:1.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后续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同时,针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 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的孰高值,实际达成率=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体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业绩考核目标 R≥100% 100%>R≥ 90%>R≥80% R<80%
实际达成率 90%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1.0 0.9 0.8 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0%,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评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公司当期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 达到 80%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归属额度=个人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5、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每股 11.36 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