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20-063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
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丛宗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监事会提名丛宗杰、姜元虎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的
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届满,业绩
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3)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1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94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0 年 12 月 5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64)。
表决情况:赞成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监事姜元虎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0 年 12 月 5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追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2020-068)。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丛宗杰先生: 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2001年至2002年,任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2002年至2005年,任威海卫渔线轮厂技术员;2005年至2011年,任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自动化控制部科长、部长;2011年至2018年,任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光威碳纤维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丛宗杰先生间接持有公司72,4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姜元虎先生: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至2009年,任威海光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机械设计科员、科长、副部长,2010年1月至今,任威海光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威海光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姜元虎先生间接持有公司72,3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