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19-063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23,061,03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45%)的股东潍
坊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1:威海拓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9 年4 月17日更名为潍坊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秉威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5,30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2%,占秉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
2、持有本公司股份 5,056,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8%)的股东潍
坊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2:威海光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更名为潍坊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光威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16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2%,占光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
3、持有本公司股份 4,388,44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85%)的股东潍
坊兴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3:威海光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更名为潍坊兴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兴威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009,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9%,占兴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秉威合伙、光威合伙、兴威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潍坊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
1 23,061,034 4.45%
(有限合伙)
潍坊光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
2 5,056,667 0.98%
(有限合伙)
潍坊兴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
3 4,388,443 0.85%
(有限合伙)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秉威合伙
1、减持原因:出资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 5,304,000 股,即不
超过秉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不超过光威复材总股本的 1.02%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5,183,500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10,367,000 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
易的规定执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二)光威合伙
1、减持原因:出资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 1,163,000 股,即不
超过光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不超过光威复材总股本的 0.22%;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5,183,500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10,367,000 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三)兴威合伙
1、减持原因:出资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 1,009,300 股,即不
超过兴威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 23%,不超过光威复材总股本的 0.19%;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协议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5,183,500 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10,367,000 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三、 承诺与履行情况
秉威合伙、光威合伙、兴威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秉威合伙、光威合伙、兴威合伙均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相关承诺,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秉威合伙、光威合伙、兴威合伙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