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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科技:关于部分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万马科技:关于部分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部分董事、监事辞职的情况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赵亚芬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监事会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朱青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

    赵亚芬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生效后,赵亚芬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朱青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朱青芳女士仍在公司
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赵亚芬女士、朱青芳女士的原定任期至 2024 年 8 月 4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亚芬女士、朱青芳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赵亚芬女士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朱青芳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朱青芳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朱青芳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赵亚芬女士、朱青芳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部分董事、监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闫楠先生、江国强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拟补选闫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拟补选江国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附件:简历

  1、闫楠先生,1981 年 8 月出生,硕士学历。2013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
任上海果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车联网业务负责人;2021 年 6 月至今,担任上海优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江国强先生,1968 年 11 月出生,大专学历。2003 年 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技术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国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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